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适用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教师资格证模板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中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中教师资格);
(四)具有高中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员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
(七)高等教育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层次和前款规定的类别确定。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同级及以下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员。
高中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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